第四節 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計程車客運業]
係指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車輛應裝 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自民國 80 年 1 月 1 日起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 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計程車客運業之經營型態分為 3 類:公司行號計程車、個人計程車及計程車 運輸合作社。茲將上述 3 類經營型態之定義及其家數、車輛數分述如後: 一、公司行號計程車:係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成立之計程車客運業。截至
100 年底臺灣地區共有 3,512 家,3 萬 7,693 輛。
二、個人計程車:係指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5 條規定,以個人名義申請之計程車客運業。
個人計程車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車為限,截至 100 年底臺灣 地區共有 3 萬 396 家,2 萬 9,223 輛,其中家數與車輛數不同,係因部分車輛 繳銷後尚未替補所致。
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公路法、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 要點、地方制度法暨相關法令規定,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視實 際需要輔導核准成立,其社員以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之 運輸合作社。截至 100 年底臺灣地區有關縣市成立該運輸合作社計 108 家, 其核發牌照數為 1 萬 9,487 輛。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